本局于2026年1月4日依法对连州市盘瑶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2家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2家市场主体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连州市盘瑶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连州市志养蔬菜水果专业合作社连续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实,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该2户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该2户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上述2家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岳琪、陈哲 联系电话:0763-6269966
联系地址:连州市东陂镇新华路36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2家市场主体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列表
首页
政务公开
资讯中心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走进连州
网络问政
粤公网安备 44188202000031号